职工在广东省内或户籍地购房方可提取深圳公积金、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须在深有房……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11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政策补充完善。
新规明确了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标准,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和异地购房提取条件等。
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须在深有房
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职工不满足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租房提取条件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月缴存额的40%,用于支付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
为进一步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行为,此次新规拟明确职工需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条件,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都不作调整。职工依旧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核查有房产的即可通过各个自助服务渠道在线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在广东省内或户籍地购房方可办理购房提取
近年来,部分缴存职工通过伪造异地购房材料骗提公积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次新规拟对异地购房提取范围予以规范,深圳缴存职工在广东省内或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方可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购买其他范围住房的将暂停受理。
市公积金中心提醒,职工家庭在规定范围外购房,但是在深圳无房产的,仍然可以通过各自助服务渠道全程在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月可提取月缴存额的65%支付房租。
零余额账户集中封存满两年未使用将被销户
部分离深职工的公积金账户长期处于不再缴存和使用状态,新规拟规范对此类账户集中管理并封存两年,零余额账户集中封存满两年未使用将被销户。
为保障职工的权益,对账户销户前,市公积金中心将在其门户网站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告,职工对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满后,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且公积金账户仍保持零余额、不使用状态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此外,违规提取公积金将限制使用自助服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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