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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公司董监高任职将迎新规 证监会发布管理办法补齐短板实现监管全覆盖
2020-11-25 10:53:48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将迎来系统性规范。证监会近日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管理办法》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管理、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证券基金行业是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直接影响投资者权益,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合规诚信水平,对于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补齐短板实现监管全覆盖

  证监会于2002年、2004年、2006年陆续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准入条件、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系统性规定。这些规则对于强化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任职和执业行为,提升行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推动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规范程度的专业人才队伍。

  但随着证券基金行业的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目前,部分董监高和从业人员监管规则需要做相应调整完善。如新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对此,证监会机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必要结合证券基金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提升证券基金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水平。

  据介绍,从起草思路看,《管理办法》定位于全面规范证券基金行业董监高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专项部门规章,主要遵循三方面思路。一是构建统一完备的人员管理基础制度。梳理整合现行规则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吸收借鉴境外高管和从业人员在诚信管理等方面有益的经验,补齐制度短板,实现监管全覆盖。二是放松管制,减少不必要干预。落实新证券法和“放管服”工作要求,将资格审批统一调整为事后备案,切实放松管制,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三是落实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及行政处罚的力度,完善问责机制,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

  将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

  本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拟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与此同时,《管理办法》将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并优化部分任职要求,包括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强化诚信合规要求,完善负面清单管理等。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还从工作经历、管理经验等方面细化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

  分析人士认为,金融科技是驱动证券公司转型发展的重要引擎。目前,证券行业金融科技应用主要集中于经纪业务与财富管理领域,仅有部分券商制定了由公司级高管统筹负责的架构清晰的金融科技发展战略,行业金融科技整体发展水平仍有不足。

  据了解,国内多数证券公司基本实现了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为客户提供智能客服、客户画像、智能投顾等服务;一些券商已通过创新手段,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更好地解决信息获取中维度不足、效率不高的问题。但总体来看,行业的数据治理水平仍较为基础,主要聚焦在基础数据支持方面,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数据科学特点的治理结构。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证券行业信息技术累计投入550.42亿元。其中,2019年为205.01亿元,同比增长10.49%。截至2019年年末,行业IT人员1.3万余人,占行业注册人员数量的3.75%。

  强化事后监管与追责力度

  董监高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少数关键”的重要作用。此次《管理办法》在明确基本执业规范、强化内部管控责任等方面也明确提出要求。

  《管理办法》按照“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建设要求,梳理总结经营机构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明确董监高人员的基本职责,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对中层管理人员提出差异化执业规范和履职要求。并强化利益冲突管理,明确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业务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要求相关人员不得违法投资,不得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

  《管理办法》还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以压实经营机构的人员管理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根据征求意见稿,事前任职调查方面,经营机构应当在聘任相关人员前对受聘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审慎调查。事中履职监督方面,要求相关人员持续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停止其职权或者免除其职务,出现免职事由的,应按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免职。在事后离任审计方面,相关人员离任的,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为加强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管理办法》依据上位法律法规的授权,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拟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同时,还明确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关键词: 证券基金董事


[责任编辑: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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