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人格权吗?
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
生育即生殖繁衍后代,它使人类得以代代相传、生生不息,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作为人的每一个公民的一项重要责任,也可以说,人们生育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自己的延续、发展,并从中享受家庭乃至人类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其他乐趣与利益。为了达此目的,上一代从下一代一出生开始,往往更关心的是:下一代是否能为自己“传宗接代”。这就是为什么具有“男尊女卑”思想的人喜欢男孩而不喜欢女孩的原因,他们误认为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在今天“生男生女都一样,同样都是传后人”的思想里,实际上包含着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只要健康正常,都能完成人类最伟大的使命——延续后代:生育。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希望的是下一代从一出生开始就最好具有有关生育能力正常发展的健康状况和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并寻求得到法律的全面确认和充分保护,使人们能顺利实现其代代相传的愿望,即生育权应该是基于人的存在而产生且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这才符合人类对其自然属性而产生的认识规律。
再看,民法规定的公民的人格权是指公民基于其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是作为人都应享有的、不可任意剥夺的权利,是私权,属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畴, 它始于公民出生, 终于公民死亡。经民法确认和规定的生育权,与其他人格权一样,也属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畴,公民出生时就应当享有直至其死亡。因此,生育权在本质上是人格权。
生育权是身份权吗?
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关于生育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和“折中说”。认为生育权是身份权的学者认为,生育权属于夫妻身份权范畴,只能基于妻子或者丈夫的特定身份而产生,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为夫妻二人共同享有。“身份权说”将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作为生育权的基础,显然否定了那些无配偶者或者丧失配偶的人繁衍后代的权利,更不要说那些不能生育者、同性恋者的生育权了。“折中说”的观点认为,生育权既是人格权又是身份权,并举出姓名权进行类比。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那么,婚姻家庭法规定夫妻姓名权问题是否意味着姓名权在夫妻关系中变成了身份权?笔者不以为然。当代各国婚姻家庭法对姓名权的规定,只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对姓名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属于个人。可以认为姓名权在这里具有了一定的身份法上的意义,仅此而已。同样的,夫妻个人的生育权也会因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最终的决定权仍然属于个人。生育权的人格权属性并没有因为婚姻而改变,只是在夫妻关系领域具有了身份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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