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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张某从李某处得知
其朋友有快速发财路子
系通过处理网购退货订单赚钱
具体操作需先购买一款软件
及配套使用的虚拟币
虚拟币作为预垫付本金
后张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方式
向李某转款7.5万元
该款项已全部用于购买虚拟币
李某通过软件
将所购虚拟币转给张某
张某使用软件系统不久
突然无法登陆
经与李某多次协商退款无果
遂一纸诉状将李某
告至河南省延津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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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
张某通过李某了解到
处理网购退货订单的赚钱渠道
于是就通过李某
购买软件系统和虚拟币
并在系统中处理过退货订单
李某按照张某的委托
用张某已购买的软件
将收到张某的全部款项
均兑换成了虚拟币
张某再用该虚拟币作为本金
在张某已购买的自有的软件上
操作虚假的购物、退单
从中获取运费险取得利益
张某应该知道此获利方法
及购买虚拟币可能存在的风险
况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
李某向张某许诺“保本”的事实
李某也非出售软件和虚拟币一方
其和张某一样
系用同样方法的谋利者
且承诺“保本”也明显
不符合正常的市场投资交易
故原被告之间
应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
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
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
虚拟货币不具有
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
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
存在法律风险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
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张某委托李某
购买的虚拟币
不具有法偿性
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且张某并非从事快递行业人员
意图通过软件系统
处理网购退货订单从中谋利
也不具有正当性
违反公序良俗
且李某委托合同已履行完毕
李某也只是用张某已购得的软件
为张某从他处购买虚拟币
张某要求其返还购币款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3
冯丽利 延津县法院
石婆固人民法庭庭长
本案张某
花出去的真金白银
终成“镜花水月”的教训
警示我们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任何妄图投机取巧、不劳而获
或一夜暴富等心理和行为
都存在风险陷阱
甚至是违法犯罪
对于涉及比特币
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更应小心谨慎
因为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也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
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
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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