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子公司巨凤自行车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73.6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定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
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巨
凤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凤自行车、原告)因与上海新鲨凌实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鲨凌、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3月27日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3日、2020年8
月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诉人新鲨凌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6278
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巨凤自行车系公司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江东路1998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卫忠。公司持有巨凤自行车45%股权。
二、裁定内容和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终
9346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鲨凌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不予缴纳。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
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鲨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裁定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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