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监管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特殊时期金融服务提供监管指引和行为规则。
银保监会可以主动调整监管指标,可以临时性对银行保险机构豁免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正文:
《办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自然灾害、大范围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的风险对全球金融机构持续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形成挑战,从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开始,始料未及的波及性,令各行各业深受影响。
经济下行,造成借款人不能及时回款,而同时,银行机构因借款用户贷款未及时偿还,无法继续为其提供信贷支持,店铺倒闭、业绩下滑、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频频浮出。
保险业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不仅关乎自身生存,更涉及整个社会的稳定。疫情中保险业启动快捷理赔,推出了针对新冠肺炎的保险产品,或在原医疗保险产品中扩展新冠的赔付,对金融消费者而言犹如雪中送炭。
在公共卫生风险、经济金融风险、地缘政治风险、环境气候风险相互激化交叠,金融市场“黑天鹅”频现,已经成为常态。面对种种突发事件,相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为指导金融机构应对突发事件,普遍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主要经济体纷纷采取了保障实体经济稳定的支持措施,并调整监管安排,加强对对特定风险的关注。
我国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就应对疫情发布了针对性政策措施,保障基本金融服务不中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尽快恢复发展。此时出台的《办法》为中国金融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系统性的框架指引。
《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突发事件定义、应对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制度安排。明确了常态管理、及时处置、最小影响和社会责任等四条基本应对原则。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管理制度,要求与业务连续性管理等制度有效结合,强调了职责分工、预案演练、协调配合、信息报告等基本要求。
二是既要求做好基本金融服务,又鼓励提供金融支持措施。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保证金融服务的持续性,包括公告营业变更、采取多种服务形式、提供金融便民服务和应急处置金融服务、为受影响借款人提供灵活支持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开发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增加业务供给,积极发挥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
三是强调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的同时要守住风险底线。
四是规定有针对性地调整监管方式和要求。规定监管部门可以调整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现场调查等工作安排,以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办法》特别规定银保监会可以主动调整监管指标,可以临时性对银行保险机构豁免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强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借机进行分红、分配或提高“董监高”的薪酬待遇。
监管底线:消费者保护,违者必罚
在特殊事情的消费者保护,依旧不能“拖后腿”。
《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期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制度或预案;
(二)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三)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导致基本金融服务长时间中断;
(四)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未及时恢复金融服务;
(五)利用突发事件实施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客户合法权利;
(六)利用监管支持政策违规套利;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
银保监会表示,制定《办法》主要目的:一是补齐制度短板,有效衔接和完善现有规定。二是总结有效经验、提升立法层级,提供完善的应对工具箱和充分监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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